对行贿加强追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贿被留置、进“黑名单” 行贿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行贿被留置

4月10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江西永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龙勇,涉嫌行贿犯罪,目前接受江西省监委监察调查,已被采取留置措施。

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要闻频道今年春节以来发布的首个涉及地方药企负责人被调查的消息,并且原因还是之前行业比较少见的“涉嫌行贿犯罪”。

公开信息显示,江西永昌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1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戴龙勇,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城工业集中区。江西永昌药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轩豪益邦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宏德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最近的一次招投标显示,2021年1月7日,新增上饶市疾控中心免费抗结核药品采购项目。

公司以经营抗结核用药、心脑血管、抗生素用药、妇科用药等为主导,是集批发、直营、专业、物流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医药企业。公司现经营品种已达5000余种,同时与众多知名大型药厂签订了全国总代理及省级总代理协议。

江西永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龙勇涉嫌行贿犯罪,具体向谁行贿,如何行贿,采取哪些方式,涉案金额等具体信息,中纪委和江西纪委的网站没有披露。

该药业公司为购买项目用地多次行贿

我们从裁判文书网上获取到一份裁定书(2014)赣刑二终字第30号。早在2012年江西永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龙勇就涉嫌行贿。

根据文书披露: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原任江西省南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厅级)、党工委副书记雷霆多次接受江西永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的请托,将戴某某介绍给高新区招商局有关人员,并在戴某某购买高新区管委会约40亩中药饮片项目用地和购买约17亩销售配送项目用地等事项上进行关照,被告人雷霆分三次收受戴某某所送价值3.86万元的“上海世博会”金书简1件和价值4.12万元的工艺金条1块及现金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98万元。

根据被告人雷霆的供述,证实其在2012年至2013年间收受了戴某某1个金竹简、1个100克金币还有1万元现金。

2011年底其认识戴某某以后,戴某某就打算在高新区投资一个项目,这个项目需要大概35亩的工业用地,用于公司中药饮品的生产。为了戴某某的项目运作,其介绍戴某某认识了高新区管委会生物药业招商小组处长邓谨平,促成戴某某的项目在高新区管委会落成。2012年6月,这块地他已经申报了,但是一直没有批复下来,他送这个金竹简,是为了得到其的关照尽快促成这块土地的出让。到2012年底的时候,高新管委会和戴某某达成了投资协议,同意了将这块地出让给戴某某。

戴某某申报35亩工业用地的同时也申报了一块仓储物流用地(约15亩),这块仓储用地在报国土部门申报的时候,国土部门对这块地的出让价格有异议,后来就搁置了下来。为了这件事情,在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的一天,戴某某到其办公室,送了其一个100克的金币。

戴某某在高新区租用了一块高压线底下的约90亩村级产业用地,在2013年“五一”节期间,戴某某为了联络感情,办好在管委会以上两块地和促成这块村级产业用地的进程,在红谷滩的“阳光春天”酒楼,请其吃饭的时候,戴某某用黄色信封装了1万元钱给其。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9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虽然被告雷霆不服原判进行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贿行为“零容忍”,纳入监察范围采取留置措施。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医疗领域腐败现象。此前,中纪委就多次就医药腐败问题进行通报,对行贿行为“零容忍”立场鲜明。4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通报了《云南严肃查处医疗领域腐败问题 12名行贿人员被依法留置》。

云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四川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诸治有、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华标等4人,涉嫌向昆明医科大学原党委书记袁斌行贿,经多次谈话,仍拒不交代与袁斌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已被留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5月7日消息,日前,云南省先后查处昆明医科大学原党委书记袁斌、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原副院长马林昆、文山州人民医院原院长卢京等一批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并对12名涉嫌行贿人员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无论地方纪委监委还是中央纪委监委的通报释放了一个什么信号?涉嫌行贿人被留置,受贿行贿一起查。

行贿是腐败行为的重要诱因,是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而且涉嫌行贿人数多、数额大、时间跨度长,行贿多来自私企老板。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私企不是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没法对他们立案查处。

私营企业行贿人员不免这样想,我不是党政领导机关,我也不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是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监督对象,即使我有行贿行为,这些监察机关又能奈我何?

但时代变了。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这为留置行贿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重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要原则。

多面打击行贿行为,被留置、进“黑名单”,行贿单位及个人寸步难行

行贿,除了可能被留置,还可能进“黑名单”。在湖南,13家企业、36名个人被列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一批“黑名单”。

陕西省在省级层面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将“围猎”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一旦进了行贿人黑名单,会怎么样?

湖南“黑名单”里的对象,将被采取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在深圳市,政府项目实行行贿行为一票否决制度,只要有行贿记录,就不能参与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等政府项目。

在医疗领域,受贿和行贿是医药腐败的两个方面,但在查处医疗腐败案件时,往往是受贿者接受了法律的制裁,行贿者付出的代价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行贿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其低廉的“成本”让不少药企在东窗事发后依旧我行我素,反复行贿、同时向多人行贿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医保局建立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机制,明确把行贿纳入失信行为。根据行贿数额大小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一旦行为数额巨大,被列入失信等级“严重”和“特别严重”的药械企业,之后企业产品将被取消挂网、投标和配送的资格与此同时,除了各省级的惩治措施之外,被列为严重、特别严重的企业还将被全国联合处置。

*声明:本文由入驻新浪医药新闻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医药新闻立场。

本网页由机器采集生成,若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原文链接:https://med.sina.com/article_detail_103_2_99676.html

Related Posts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